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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

  • 武汉造价管理协会
  • 发布时间: 2019-03-2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 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的材料报送,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变更工作程序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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